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2日
 

市劳险〔2016〕26号
 
 

各县(市)、区社保局、市局有关处室(站):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4号令),维护参保单位及个人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规范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对象
根据人社部14号令有关规定精神,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为下列单位和个人开具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一)在我市统筹区域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二)依法需要社保经办机构协助提供相关单位或个人参保证明的行政部门、司法机关;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社保经办机构协助提供相关单位或个人参保证明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参保证明出具流程
(一)申请
1、参保单位需要出具单位参保证明的,填写《石家庄市出具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申请表(单位)》(附件1)(登陆/下载表格),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出具参保证明相关手续。已开通河北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的参保单位可登陆http://www.hebei12333.com网址申请打印。
2、参保人员需要社保经办机构出具个人参保证明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打印。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无法亲自前往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应同时填写《石家庄市委托出具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申请表(个人)》(附件2)(登陆/下载表格),被委托人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已开通了河北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的参保单位,可登陆http://www.hebei12333.com网址申请打印在职人员参保证明。
3、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及其他单位因履行工作职责依法申请办理单位或个人参保证明的,应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工作证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查询目的和法律法规依据。
(二)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参保证明
1、各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要求出具参保证明的申请后,核实有关情况,为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出具参保证明。
2、各社保经办机构受理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及其他单位要求出具参保证明的申请后,核实有关情况,并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按照规定的查询对象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提供。
3、参保人员定期收到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也可以作为参保证明使用。
4、参保人员可以到开通了自助查询一体机服务的社保机构自助打印参保证明。
(三)存档
各社保经办机构对单位或个人提交的书面申请资料应按照我局社保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管。
三、参保证明格式
(一)向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提供的参保证明统一格式为:《石家庄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单位)》(附件3)、《石家庄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个人)》(附件4)、《石家庄市离(退)休职工养老金享受情况》(附件5)、《石家庄市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单位)》(附件6)。以上证明由社保机构工作人员从河北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管理信息系统-公共业务-缴费证明、河北省工伤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单位管理-单位参保证明窗口出具。
(二)以上证明格式之外的特殊格式参保证明,由社保机构业务部门根据岗位职责权限出具。
四、要求
(一)参保证明原则上由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为本机构管辖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开具,不得跨机构经办。参保证明格式由各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养老、工伤业务系统提供的统一格式出具,手写证明不再开具。
(二)向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参保证明,要求统一加盖“XXX社保经办机构个人权益记录专用章”。印章样式附后(附件7),印章大小规格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各社保经办机构在出具参保证明时,应公布经办人姓名和联系电话。使用证明的相关部门也可以登陆http://www.hebei12333.com网址进一步核实。
(四)各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单位或个人出具参保证明,原则上应即时办结;对情况较复杂,需要进一步查实相关信息后方能出具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对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应及时书面报告bet365知乎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处。
联系人:安树森 
联系电话(传真):0311-88625862
电子邮箱:anshusen2004@163.com
 
 
    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6年12月6日